溫州保潔公司天花板漏水
因為廚房天花板漏水,樓上樓下的鄰居小劉和老王不去查找漏水原因,反而忙著對簿公堂,結果4年打了4場官司。打官司期間,心急的小劉還自己挖開地板找原因,結果發現漏水點是在公共天臺,要負責任的是物業公司。
小劉將老王和物業公司告上法院,索要挖地板的整改費。日前,經兩級法院審理,終認定小劉、老王和物業公司共同承擔6167元的整改費,其中小劉承擔40%,老王和物業公司各承擔30%。
記者 徐林武 通訊員 若非 遼遠
天花板漏水,不查原因就告狀
小劉和老王住在海滄同一棟住宅樓,一個住702室,一個住602室。2006年年底,老王發現廚房的天花板有些潮濕,過幾天還會滲出水來,他馬上想到會不會是樓上小劉的地板漏水,但他沒去找小劉問個究竟,而是直接向物業公司反映。
物業公司的工作人員也認定是小劉家的問題,因為幾個月前,小劉的房子剛二次裝修過。物業公司讓小劉查找滲漏地點并補修,小劉不同意,認為不是他家的原因。為了說服小劉,物業公司還寫了一份《房屋滲漏補修協議》,《協議》聲明,如果重新整改過程中,發現不是小劉的原因,整改費用由物業公司承擔。
小劉還是不同意排查整改,拒絕簽訂補修協議。他認為,房子剛裝修不久,再折騰一次很麻煩。
看到小劉沒動靜,老王直接將小劉告上法院。法院審理后認為,小劉的房子給水管網滲漏,造成樓下老王家天花板滲水,小劉應修復給水管網,解決滲漏問題,并賠償老王墻面修復費用1427元。小劉不服,提起上訴。&找到漏水點,樓上的嫌疑排除了奷
案件還在二審時,心急的小劉自己找人挖開地板,查找漏水原因。隨后,司法鑒定中心介入調查,發現小劉房子的給水管網已被挖開。
鑒定中心給法院的回函說,天花板滲水可能與小劉家管網漏水有關,也可能與小劉隔壁鄰居的廚房漏水有關,還可能與公共屋面有關。二審法院終根據相關信息,維持了一審判決。
小劉仍不服氣,但是老王直接拿著生效的終局判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。
2009年1月份,當執行局法官找小劉和老王詢問情況時,兩人反而冷靜下來,都說經過長時間觀察,發現漏水的原因不在小劉家,而是天臺的雨水下水管破裂。
樓上反告物業和樓下,索要整改費
小劉跳了起來,他家的嫌疑算是排除了,但是地板不能白挖呀,這些費用該由誰買單?
為了討個說法,小劉將物業公司和老王都告上法院,要求他們承擔挖開地板的整改費。小劉說,當時就是物業公司將漏水矛頭指向他家,物業公司還承諾如果后查出漏水不是他家的問題,整改費用就由物業公司買單。
物業公司辯解,當時到小劉家查看現場時,中山和興搬家公司只是從常理作出判斷,認為小劉家剛二次裝修,造成漏水的可能性比較大,沒有肯定就是小劉家的問題。雖然承擔整改費的條款寫進了《房屋滲漏補修協議》,但是小劉沒有簽協議,所以不能算數。
小劉還認為老王也應當為整改費買單,正因為老王家天花板漏水,他家被懷疑是漏水點,所以他才挖開地板查找原因,既然他家的嫌疑排除了,老王就得承擔一部分整改費。
老王辯解,小劉沒有打招呼就自己挖地板,造成的損失與他無關。再說,他家也是受害者,沒有義務為小劉的整改費買單。
【法官觀點】
鄰里互助,是情理也是法理
俗話說得好,“遠親不如近鄰”,說的就是鄰居之間更容易互相照顧,互幫互助在情理之中。
負責此案審理的海滄區法院法官說,鄰里互助不僅符合情理,我國《民法通則》也規定:不動產的相鄰各方,應當按照有利生產、方便生活、團結互助、公平合理的精神,正確處理截水、排水、通行、通風、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。如果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,應當停止侵害,排除妨礙,賠償損失。鄰居之間不遵守這些規定,一旦對他人的生活造成了不好的影響和損失,就要在法律上承擔責任。
本案中,老王發現天花板漏水后,事先沒有與樓上的小劉協商,而是直接告上法院;小劉在訴訟過程中沒有與老王打招呼,自己挖開地板查找問題。這些情況都表明,兩人在處理房屋漏水的問題上,都沒有采用相互配合、團結互助的法律精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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